2021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
2021年8月20日,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
那么《低保办法》中提到的申请对象有哪些?答案如下。
第八条: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以下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中特大疾病的人、不能单独入住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城市户籍居民组成的所有家庭;
(二)本市户籍居民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所有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a)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学校接受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关系及长期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
以下人员不考虑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 3年以上(包括3年)从家庭独立出来的宗教教职员工;
(二)在监狱服刑的人和在强制隔离康复所实施强制隔离毒品的人;
(3)法院宣布失踪人员。
(四)在同一个居民户口簿登记,但不能确定与共同生活的家庭的赡养、赡养、赡养义务关系人员。
第十条: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父母;
(b)配偶;
(3)未成年子女;
(d)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不再享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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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2021深圳低保申请和批准全过程。
政策支持:2021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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