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广东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
    社保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形式的经济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灵活就业者,特别是新形式的从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保障老年时期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一位人员(灵活就业者)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企业职务基本养老金,个人可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未受雇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以电子商务、网络预约车、网络送货、快递物流等新形式平台实现就业,未与新形式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式从业者。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者。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其加入地确定如下:

    (1)省内户籍弹性就业者可以用本人有效身份证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也可以用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我省就业登记证参加省内就业地保险。

    (2)外省户籍弹性就业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我省就业登记证在省内就业地投保。

    (三)香港、澳门、台湾国籍的灵活就业者可以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证加入居住地,也可以凭我省就业登记证在省内就业地投保。

    没有用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登记地投保。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者,可向保险地税务局(深圳东莞市当地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提出保险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缴费信息传达给社会保险机构。

    第五条外省户籍(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灵活就业者,在我省首次投保时,男方已满50岁,女方已满40岁,保险地在办理缴费登记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保险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灵活就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调整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灵活就业者流动就业或者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继承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联系在一起。

    第九条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事务所发现保险人同时以职工缴纳,以灵活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应当立即停止以灵活的用人单位缴纳。经常性缴费期限为灵活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按规定全额返还给个人,缴费记录将一并调整。调离本省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

    第十条灵活就业者不得补充灵活就业期间未缴纳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充政策和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者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致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可以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残疾津贴。待遇领取地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加入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以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继续缴纳。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补助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保险后因病死亡或非劳动死亡的,遗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丧葬补助金和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深圳本地知道]关注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中回复【社会保障】,即可获得深圳社会保障工作查询和入口处理、处理指南。

    广东灵活就业人员

    社保

    了解更多深圳本地最新资讯,

    扫码关注公众号【深圳本地知道】

     ID: bendizhidao0755